(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史宝山与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宝山,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史宝山,男,1960年生,地址:洮南市,被告: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宝山诉被告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宝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的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刘 慧审判员 张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