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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5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禄某,农民,群众。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贵、马悦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05日23时许,禄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乐巢国际KTV歌厅院内倒车时该车后尾部刮擦到一名行人,禄某乙醇含量检测为227.0mg/100m1。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对其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05日23时分许,被告人禄某醉酒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西滑村乐巢国际KTV歌厅院内倒车时与人发生交通事故。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7.0mg/100m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禄某2015年12月07日供述其有驾驶证,在同年12月5日晚11时许,其在蠡县滑村乐巢国际KTV院内酒后驾驶韩某牌照为冀F×××××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倒车时被一群人砸车、并将其和乘坐在车上的韩某拽下车进行殴打,对方说开车撞人了。并确定是其车的后尾部撞到的行人及到公安机关投案等情况;(2)、被害人石某乙陈述2015年12月5日晚上其和石某甲等人在蠡县乐巢国际KTV歌厅唱歌,在23时许要离开歌厅时,在院内步行到一辆轿车左后位置时,该轿车突然倒车,致使其刮擦倒地,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等情况;(3)、证人石某甲证言证实其朋友石某乙被一辆倒车的轿车挂倒在地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其拨打“122”报警等过程,与石某乙陈述基本一致;(4)、证人韩某证言证实自己乘坐禄某驾驶的牌照为冀F×××××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倒车后被一群人砸车、并将自己拽下车殴打,后来听对方说在倒车时撞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说明;(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禄某被扣留驾驶证、验血;(7)、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8)、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227.0mg/100ml;(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禄某有A2驾驶本,有效期始2012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10)、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证实肇事车辆冀F×××××奇瑞车有行驶证;(11)、扣押清单,证实交警队扣押涉案奇瑞牌小型轿车;(12)“122”接警记录、“122”出警证明;(13)、被告人户籍及无前科证明,禄某,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无前科;(14)、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5)、破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孔卫映审 判 员  姜 雷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