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绍东与程龙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龙叶,朱绍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龙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绍东。上诉人程龙叶为与被上诉人朱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程龙叶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程龙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