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继成与郝兴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成,郝兴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成,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郝兴杰,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5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