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31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子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妩奕书 记 员 朱恒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