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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启蒙与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蒋秀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蒙,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蒋秀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4715号之一原告丁启蒙,男,1961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赵莉萍(系原告丁启蒙之妻),住同原告丁启蒙。委托代理人王多林,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男。被告蒋秀凤,女,1945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黄奇,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启蒙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蒋秀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蒙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启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启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丁启蒙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