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王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堤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焱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新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