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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王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堤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焱华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依法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新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