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阎明福与北京三合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明福,北京三合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74号原告阎明福,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三合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村民委员会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董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明福与被告北京三合顺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明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明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九元,由原告阎明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玄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