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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薄祥瑞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祥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薄祥瑞,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祥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祥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薄祥瑞于2014年11月29日15时许,在东海县驼峰乡新区中学自己家中,因债务纠纷与乔某发生口角,后薄祥瑞持匕首捅刺乔某,致乔某背部、手臂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薄祥瑞全身多处疤痕,累计长度达17.2厘米,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薄祥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薄祥瑞已与被害人乔某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薄祥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调解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证人高某的证言;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被告人薄祥瑞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法)鉴(活)字[2015]第3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薄祥瑞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薄祥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祥瑞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薄祥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薄祥瑞到案后如实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薄祥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祥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