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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罗先花与吴刚、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花,吴刚,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04号原告罗先花,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吴刚,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先花诉被告吴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先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花撤回对被告周口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