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郓城县春达木业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福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春达木业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福贤,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春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传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瑷村,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福贤(曾用名王体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福贤(曾用名王体亮),干部。被执行人范斌(系王体亮之妻),干部。关于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春达木业有限公司、菏泽绿源科技木业有限公司、郓城县灵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福贤、范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亮、范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县欣源祥木业有限公司、王体亮、范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福贤、范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福贤的银行工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范斌的银行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士 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 西 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