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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苏南富、苏金龙等与岑洁宁、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岑洁宁,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杨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城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苏南富,男,身份证号码×××2078,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苏金龙,男,身份证号码×××2034,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苏小妹,女,身份证号码×××202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苏金龙、苏小妹的法定代理人苏南富(原告苏金龙、苏小妹的父亲),基本情况同上。原告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权,男,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岑洁宁,男,身份证号码×××001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负责人陈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明,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负责人刘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文跃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诉被告岑洁宁、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27元减半收取即6513.50元,由原告苏南富、苏金龙、苏小妹负担。审 判 长  何兰芳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人民陪审员  郑芳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