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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7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群力复合材料厂与王晓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734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群力复合材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执行事务合伙人:余彩月,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松来,该厂员工。被执行人:王晓波,农民。本院在执行慈溪市群力复合材料厂与王晓波(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2000元;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9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