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4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练君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