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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44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周某,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练君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