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9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令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372号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被告孔令平,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祥宇,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好望公司)诉被告孔令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孔令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涉案的北京市门头沟区绮霞苑甲1103号房屋虽由其购买,但其长期在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居住,未在1103号房屋经常居住,根据法院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管辖,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国信好望公司与孔令平虽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依据国信好望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双方之间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孔令平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令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