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与彭国辉、杨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彭国辉,杨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6202332—4。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国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杨鹰,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张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国辉、杨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艳平审 判 员 章 鸿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