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伟华与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李全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华,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李全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李伟华,男,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孔德武,卫辉市太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冯福山,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全胜,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建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伟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华诉被告李全胜、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晨博撤回对被告辉县市天昊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的起诉。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郭庆梅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