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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65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