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红定诉被告扆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定,扆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01号原告:董红定,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扆建新,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定诉被告扆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红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红定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