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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红定诉被告扆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定,扆建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解初字第201号原告:董红定,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扆建新,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定诉被告扆建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红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红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红定承担。审判员  王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