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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选文与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选文,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404号原告谢选文,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群力镇东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4629-5。法定代表人向文文,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逸樵,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克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号B1幢10-4,组织机构代码66085540-X。法定代表人张盛伟,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叶葵,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选文与被告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耀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叶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选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选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选文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代理审判员  金 歆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