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丁超慧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41号罪犯丁超慧。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2)张定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超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丁超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2015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奖励分0.8分,2013年12月参加队列比赛获得奖励分2分,2014年6月参加监狱举行的“五月飞歌”歌咏比赛暨演讲活动获得奖励分0.5分,2015年1月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奖励分3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44.3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丁超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超慧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超慧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