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郑云龙、张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郑云龙,张双双,马强,赵玲,邵星星,刘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龙,男,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双双,女,1986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马强,男,196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赵玲,女,196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邵星星,男,198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刘迷,女,198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郑云龙、张双双、马强、赵玲、邵星星、刘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雪薇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