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7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丹与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722-1号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长沙国际企业中心7#栋A单元2层A204号房。法定代表人苏雪峰。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刘丹支付工资7790元、经济补偿金1947.5元及双倍工资1908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3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968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振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