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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二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与被告法库县畜牧兽医局(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法库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二初字第581号原告陈光,男。被告法库县畜牧兽医局(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代码66250208-5。法定代表人胡海东,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道山,男。原告陈光与被告法库县畜牧兽医局(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韩子孚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光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法库县畜牧兽医局(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光撤回对被告法库县畜牧兽医局(法库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判员  韩子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丽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