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异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三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异字第1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70号9号楼903G单元。法定代表人吴文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住所地曹妃甸区滨海大街181号法定代表人张秀山。被执行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三农场,住所地曹妃甸区三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解立新本院在受理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三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称,1、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异议人的执行申请裁定属于理解及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异议人向贵院提出恢复本案的执行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此请求撤销(2015)唐执三字第378号执行裁定书。经查,中国银行唐海支行与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三农场借款合同纠纷,经(2004)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二分场偿还原告中国银行唐海支行借款2000000元、利息279036.62元。……被告河北省国营柏各庄农场第三农场对上述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唐海支行于2004年2月5日向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8日以二被执行人办公用房已抵债,一辆汽车已变卖支付下岗工资,农田因旱灾撂荒,两农场已注销营业执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04)唐法执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对(2004)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后,中国银行唐海支行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本案债权转让,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为最后受让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唐执三字第37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执行申请。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能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无可供执行财产,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理据不足,其所提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异议人厦门卓信成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广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