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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0120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卫晓武,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