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字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水源与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源,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字民初58号原告陈水源,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郭涛、钟秀琴,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东桥路50号法定代表人肖心正,总经理。被告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娜,总经理。原告陈水源诉被告赣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江西旭和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元及财产保全费3020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