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辖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与陈书林、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林,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何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封期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燕山建材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陈书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何芳。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书林、何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书林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郴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陈书林的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宁市蓬塘乡蓬田村七房村民小组l号,湖南省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燕山建材项目区(正和镇西水村),位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现原告湖南中大建设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书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书林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陈书林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郴州市辖区内××桂阳县,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陈书林提出的管辖异议,合法正确。陈书林上诉提出应依其住所地常宁市来确定管辖法院,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