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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万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万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3212号原告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二路181号16层1室。法定代表人孙移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建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涛,阴山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原告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洲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