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壹教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壹教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66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诸勇。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壹教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66号东郡华城广场2119房。法定代表人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壹教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壹教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人民陪审员 胡 沙人民陪审员 邱银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