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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07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0722民初317号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刚。委托代理人邵明建。被告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华。被告吴文考。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毓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吴文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原告连云港宏达塔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