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7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珠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