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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7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珠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