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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鞠益彤与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益彤,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3号申请执行人鞠益彤,女,1964年7月8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南街152号。法定代表人姚亚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良雨,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益彤与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鞠益彤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销其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民生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斌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