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潘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120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涛,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本市田家庵区。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敏,系淮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涛及其辩护人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潘涛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区安成村陈某经营的粮店,潘涛等人望风,王某甲从粮店窗户翻入粮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000余元后与潘涛等人离开。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涛辩称盗窃数额为6000余元,不是10000余元。其辩护人提出:一、指控潘涛盗窃数额为10000余元的证据不足。二、对潘涛构成累犯不完全认可。三、潘涛在本案中作用较轻,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潘涛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区安成村陈某经营的粮店,潘涛等人望风,王某甲从粮店窗户翻入粮店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6000余元后与潘涛等人离开。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涛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潘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金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涛盗窃数额为10000元一节,本院认为,对此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对被告人潘涛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潘涛构成累犯不完全认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涛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该起犯罪中有成年之后的犯罪事实,本次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轩 毅代理审判员 李路路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华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