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233号原告高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村居民。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培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聚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脾气古怪,多次无端对原告打骂。2013年4月5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1个月,被告不管不问。现在双方还已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融洽,时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5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并于2016年1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为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亦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缺乏相互沟通,致使双方矛盾日渐加深。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已2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天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