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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德库与被告姜东龙、姜宏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库,姜东龙,姜宏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878号原告:于德库,男,汉族,60岁。委托代理人:张逢新,蛟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东龙,男,汉族,57岁。被告:姜宏宇,男,汉族,3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库与被告姜东龙、姜宏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德库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于德库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5.00元,由于德库负担757.50元,退回于德库757.50元。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王永强人民陪审员  苗桂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