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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与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商外初字第159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1577-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杰,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96426079L)。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号*幢*层*室。法定代表人:Geores,Marcel,Jean-MarieSALMER。原告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邝荣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短裙983条,价款为41587.6元;2015年1月,被告又向原告购买连衣裙920条,价款为50754.75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月8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总计金额为92342.35元。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3月25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货款24994.75元、31020.35元,尚欠货款36327.2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327.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55元(暂算至2015年11月24日,实际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宁波银行客户业务回单各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27.25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且无明显瑕疵,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真实、合法,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不付,显属无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6327.2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原、被告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应属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货物时支付货款,逾期未付,显属违约。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5年1月9日起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计算,暂算至2015年11月24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65.13元(按照年利率6%标准,以92342.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算至2015年3月15日止为1001.85元,以67347.6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6日起算至2015年3月24日为99.64元,以36327.2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算暂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止为1463.64元),现原告仅主张255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6327.25元;二、限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高德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2555元,并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327.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1月25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财产保全费408元,合计诉讼费794元,由被告曼拉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