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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马建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4月1日被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又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细智,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一处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成及其辩护人徐细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马建成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委会办公室偷拿已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三产指标权益转让协议书,分批伪造了六份从他人处购入安置房指标的协议书,并趁村委会办公室无人之际,自行录入村委会电脑登记备案,造成虚增安置房指标519.031平方米。后被告人马建成将该519.031平方米安置房指标分别出卖给被害人王某甲、何某甲、金某甲等30人,获利660余万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无��议,但称本案事实系其主动交待。其辩护人提出,(1)对本案指控事实及马建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无异议;(2)马建成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待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案事实,其行为构成特别自首;(3)马建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马建成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村委会办公室偷拿已盖好村委会公章的空白三产指标权益转让协议书,伪造六份从他人处购入三产指标权益的相关材料,分别为虚构出卖人金永康和陈秀莲、杨胜珍和周春燕、金光林和李眉燕、李德巧和吴春莲、李锦盛、陈和明和邓利洁,伪造从他们处购买三产指标权益分别89平方米、88.24平方米、89平方米、82.791平方米、89平方米、81平方米,并将该些指标录入村委会登记备案电脑,造成马建成名下虚增三产指标权益519.031平方米的假象。马建成将该些虚增的三产指标权益与真实购买的三产指标权益1740.324平方米混杂在一起,先后转卖给被害人诸某甲、金某甲、陈某甲、贾某甲、胡某和、卓某、徐某、何某乙、陈某乙、潘某、郑某、卢某、陈某丙、黄某乙、陈某丁真、周某、王某乙、黄某丙、陈某戊、林某甲、诸某乙、金某乙、陈某己、杨某、贾某乙、王某甲、陈某庚、黄某丁、何某甲、林某乙等30人,骗取款项累计数额达660万元以上。另查明,被告人马建成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2013年4月1日被本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在服刑期间,被告人马建成主动供认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诸某丙(与诸某甲系同一人)陈述,证明其于2009年12月24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7.2平方米,单价0.9万元,合计价款6.48万元,均已支付。现该指标已转卖。2、被害人金某甲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2月12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90平方米,单价1.1万元,合计价款99万元,均已支付,当时已经村委会盖章确认。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3月22日经房产中介介绍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0平方米,单价1.4万元,合计价款112万元,均已支付。4、被害人胡某和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6月29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1平方米,单价1.3万元,合计价款105.3万元,均已支付。5、被害人叶某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8月25日以母亲陈某乙名义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100平方米,单价1.59万元,合计价款159万元,均已支付,当时已经村委会确认盖章。现部分指标还没有落实。6、被害人郑某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9月9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0平方米,单价1.575万元,合计价款126万元,均已支付。7、被害人卢某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9月10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0平方米,单价1.615万元,合计价款129.2万元,均已支付。8、被害人陈某丁真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9月19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48平方米,单价1.62万元,合计价款77.76万元,均已支付。9、被害人周某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9月27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12平方米,单价1.615万元,合计价��19.38万元,均已支付。1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0月15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100平方米,单价1.62万元,合计价款162万元,均已支付。11、被害人陈某辛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0月20日以老公黄某丙名义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2平方米,单价1.635万元,合计价款134.07万元,均已支付。12、被害人林某甲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0月26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90平方米,单价1.63万元,合计价款146.7万元,均已支付。13、被害人林某丙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0月28日以老公诸某乙名义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78.7平方米,单价1.625万元,合计价款127.8875万元,均已支付。14、被害人陈某己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1月8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93.2平方米,单价1.642万元,合计价款153.0344万元,均已支付。1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明2009年至2010年间,自己等21人向马建成购买三产安置房指标,经娄桥村委会登记备案,并与马建成签订《三产安置指标买卖协议》。2011年,村委会通知他们过去签订《安置房套型认购调查协议书》;2014年3月,三产楼盘即将开工建设,娄桥村出具分配《三产安置房指标套型证明》;同年6月,村书记马某称马建成伪造五份《三产指标权益转让协议书》,造成面积亏空500余平方米,要求21户购房户承担,购房户不同意,故报案要求查清事实。16、被害人何某甲陈述,证明其于2010年12月3日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93平方米,单价1.63万元,合计价款151.59万元,均已支付,当时已经村委会盖章确认。17、被害人林某丁陈述,证明其于2011年1月27日以儿子林某乙名义从马建成处购买安置房指标90平方米,单价1.88万元,合计价款169.2万元,均已支付。(二)证人证言1、证人娄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17日,黄某乙向马建成购买安置房指标42平方,单价1.625万元,自己代表姐夫黄某乙签订协议,当时已经村委会盖章确认。2、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1月18日,自己通过房产中介介绍向周力购买安置房指标81平方米,单价1.98万元,该指标原由马建成出卖给陈某戊,陈某戊再转卖给周力。3、证人池某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5日,自己经马建成介绍从贾某乙处购买安置房指标80平方米,单价1.98万元。现该指标已经转卖他人。4、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4年,娄桥村三产筹备小组在审核三产安置指标买卖过程中,发现村民马建成虚构协议到村里登记备案,造成指标多出500余平方米,导致无法正常安置。马建成原来经营房屋介绍所,有从中介绍、买卖三产指���权益赚钱。因当时交易频繁,村里为方便有将空白协议盖好村印放抽屉备用,可能马建成偷偷拿走使用,登记时没有发现或自己偷偷登记。2012年,马建成因买卖指标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当时村里没有正式核对指标,直到今年逐一核对才发现马建成有5份买入指标协议是假的,还有1份假协议电脑中有登记,但纸质协议找不到,造成村里三产指标超出500多平方米,导致向马建成购买指标的30余户村民安置不了。现提供交易记录明细及虚假清单,该些协议上的出卖人不是本村村民,也没有本村村民将相应指标出卖给该些人员。(三)书证1、三产指标权益证明、要求有偿转让三产指标权益的申请报告、三产指标转让协议书,综合证明马建成伪造向金永康和陈秀莲、杨胜珍和周春燕、金光林和李眉燕、李德巧和吴春莲、李锦盛等人购买三产指标权益的���关材料,并将5份协议对应的数据以及伪造向陈和明和邓利洁购买三产指标权益的数据输入娄桥村电脑登记备案,造成马建成名下虚增三产指标权益的事实。2、涉及马建成的三产安置指标交易明细,马建成向他人购买三产指标权益的转让协议书、调剂分户明细,马建成将真实和虚增的三产指标权益混杂一起出卖给他人的转让协议书,电脑登记备案的三产指标权益转让记录,综合证明马建成向他人真实购买三产指标权益累计1740.324平方米,马建成将该些指标权益与虚增的519.031平方米指标权益混杂一起共计2259.355平方米已经全部转卖给诸某甲等30人的事实。3、娄桥村三产(二期)安置房三产指标转让情况说明,证明马建成登记受让指标2259.355平方米(包括伪造的519.031平方米),均已转卖给他人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明5份虚假三产指标权益转让协议上的出卖人,经与温州市常住人口系统进行查询、比对,没有发现特征相符的户籍信息。5、(2013)浙温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马建成之前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认定及处罚结果等基本内容。6、坦白登记表、狱内线索传递函、马建成押回重审函、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综合证明马建成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期间主动供认本案事实,线索转递后公安机关将再次立案侦查并将马建成押回再审的事实。7、马建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马建成的基本身份情况等事实。(四)被告人马建成的供述被告人马建成曾先后多次向侦查机关供认,其因赌博输钱等原因,伪造购入500余平方米的三产指标权益,混入真实购入的1700余平方米三产指标权益,将共计2200余平方米三产指标权���全部出卖给他人,骗取他人巨额款项的事实经过。在前罪审判期间,其没有如实供述该部分事实;在服刑期间,因担心将来被发现还是要重新审判,并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会对自己不利,故主动供认涉案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审查,均合法、有效,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等过程中,以虚增自己名下三产指标权益面积转卖他人的方式骗取他人款项66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马建成在前罪服刑期间主动供认侦查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由于该事实涉及的罪行与之前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马建成的行为属于自首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案罪行系被告人马建成主动供认,其行为可以认定有坦白情节,据此可以从轻处罚,马建成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马建成在服刑期间发现的漏罪,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建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之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马建成退赔违法所得660万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国智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人民陪审员  兰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