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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叶林与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双贵、欧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林,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双贵,欧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保20号申请人叶林,男,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力友。被申请人龚双贵,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欧玉辉,女,汉族,1974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叶林诉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双贵、欧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本院制作的(2016)川0304民初第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龚双贵、欧玉辉银行存款100000元���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