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78号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某,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珊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