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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78号原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某,贵州省赤水市人,现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珊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焱(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