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字第6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霞斌申请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524执字第68一1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理中心江安县管理部:关于肖霞斌申请执行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川1524执字第68一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志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办理以下事项:对被执行人陈志华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安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10000予以扣留。附:(2016)川1524执字第68一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周映连联系电话:46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