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王敏、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花,王敏,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花,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王敏,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江西省湖口县。被执行人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双钟镇台山盛源城11号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8596567-2。申请执行人黄金花与被执行人王敏、湖口开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714200元(含受理费142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71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执字第8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