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子刚与临清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孙现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刚,临清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孙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11号之一原告朱子刚,男,195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临清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路中国银行南邻路西。法定代表人:孙现成。被告孙现成,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刚与被告临清市四联担保有限公司、孙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