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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郑凯与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黄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凯,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黄如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8民初118号原告郑凯,居民。被告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新华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黄如友。被告黄如友,居民。原告郑凯诉被告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媳妇米业公司)、黄如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黄如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凯诉称:2015年6月19日,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黄如友以经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郑凯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1.667%,利息于每季度末五日内支付。借款后被告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均置之不理,表明二被告不会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庭审中确认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如友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至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1.667%/月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黄如友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以资金临时周转为由向原告郑凯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郑凯出具借条和收据各一份。借条载明,出借人为原告郑凯,借款人为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9日,利率为1.667%/月,同时约定利息于每季度末的5日内支付。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和被告黄如友均在借条上签章和签名。当日,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向原告郑凯出具的收据上的签章为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借款后,被告从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收据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民间借贷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时起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向原告郑凯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在收据上有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足以认定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收到了原告郑凯的借款本金200000元,故原告郑凯与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即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期间履行付息的义务,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届满一季度时支付借款利息,但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其义务,致使原告郑凯的合同目的落空,原告郑凯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解除借款合同,因此原告郑凯请求解除与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返还原告郑凯的借款本金,故原告郑凯请求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至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1.667%/月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如友系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本案的收据为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出具,因此,被告黄如友并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告郑凯关于请求被告黄如友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黄如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郑凯与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凯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时止按1.667%/月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郑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巧媳妇米业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