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泌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泌刑初字第004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10时11分许,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张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水镇魏庄魏士增宅前路段,与前方步行的吴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某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与和被害人吴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二人未领取结婚证)的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已经支付的2万丧葬费外,再赔偿魏某某5.5万元,已履行完毕。魏某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吴某某在与魏某某共同生活前已有婚史并生育子女,现因无法联系到其子女,为保障其子女的权益,被告人徐某某就吴某某的死亡损失自愿提存5万元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魏某某、曹某月、宋某阁、雪某伦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凭证,到案经过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害人吴某某的情况说明、认尸启事,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保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方谅解。被告人徐某某有真诚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九建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