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易道儒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道儒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道儒,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现住江西省寻乌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4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寻乌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2月25日由寻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道儒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道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寻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道儒于2011年7月1日取得寻乌县留车镇贵石村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易道儒于1991年取得《乡村医师资格证》,2014年8月15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寻乌县留车镇贵石村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活动。2012年3月,被告人易道儒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长宁镇水榭花都12栋2号自己家中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于2013年11月22日、2015年6月4日因非法行医被寻乌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5年7月8日,寻乌县卫生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人易道儒在寻乌县长宁镇水榭花都12栋2号自己家中开设的诊所检查,被告人易道儒再次在该地开展非法诊疗活动被查获。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道儒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易道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指控构成犯罪有意见,认为医师仅跨越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业务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移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取缔决定书、处方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3、证人谢某、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道儒的供述;5、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易道儒没有异议,本院已当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道儒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生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乡村医生应当在注册的村卫生室执业,除义诊等情况外,其他凡超出其申请执业地点的,应视为非法行医。因而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易道儒认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道儒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忠信审 判 员 曾 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法官寄语:非法行医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