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泉州洲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洲海物流有限公司,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428-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洲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东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彬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泉州洲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泓霖化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洲海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