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娄利与王子辉、马春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利,王子辉,马春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58号原告娄利。被告王子辉。被告马春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利与被告王子辉、马春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娄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