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衍君、安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衍君,安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9号原告刘丽。被告王衍君(曾用名王衍周)。被告安增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王衍君、安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保全费人民币250元,共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