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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丽与王衍君、安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王衍君,安增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9号原告刘丽。被告王衍君(曾用名王衍周)。被告安增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王衍君、安增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保全费人民币250元,共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