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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宁波海涌明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楼爱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涌明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楼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涌明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庆明。被执行人:楼爱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涌明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楼爱飞[(2015)甬北商初字第0043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4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来自: